5月第一天,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也将开始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对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还有哪些新规将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详见下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对2016年实施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进行了修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第三条将“申请和审定程序”修订为“发放程序”,并明确,老年综合津贴由原来的“按照自愿申请原则”改为“免申即享”。第四条“老年综合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发放……”修订为“老年综合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或‘社会保障卡’发放……”,明确了老年综合津贴将采用“上海市敬老卡”和“社会保障卡”双渠道发放。
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修订出台了《关于对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对申请条件、审核确认程序等做出了修改,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原来的申请范围是:“子女年龄不满十六周岁或年满十六周岁但均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
为更好保障三胞胎家庭子女基本生活,现修改为“子女年龄不满十八周岁(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或年满十八周岁但均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
一是细化受理环节,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发放《上海市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生活补助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是审核确认主体下放,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材料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补助标准:子女符合上述年龄条件的三胞胎家庭,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可申请生活补助,目前的补助标准为1970元/月(补助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详见→这项生活补助出了新规,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施行
《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帮扶、社会事务等事项时,需要以居民个人或者家庭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委托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核对以及出具报告的活动。申请或已获得相关资格,需进行资格审核、复审、动态管理、监测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开展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办法》对相关困难家庭的可支配收入的认定范围及认定标准作了规定,明确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相关“工伤保险、一次性抚恤金、对困难毕业生发放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志愿服务获得的交通、伙食等补贴”“农业农村部门给予生活困难农户精准帮扶”等,可免于计入收入。
《办法》同时对困难家庭的财产认定内容作了调整,明确申请救助家庭没有机动车,但有机动车牌的,车牌计入家庭货币财产。同时 ,“轻便二轮摩托车”不计入家庭财产。
详见→上海发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什么是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又包括哪些?来看解答《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施行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九章六十六条。此次协同立法,目的在于发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范围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作用,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的长三角样本。《条例》对示范区内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创新发展、江南水乡文化、公共服务等跨区域协同制度,作出全方位、多维度的规定。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上海市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细化了以下内容:一是要求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根据非法集资的发展态势和特点,有针对性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增强非法集资行为特征的辨识度,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能力,并对新闻媒体、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相关社会力量等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作出相关规定。二是要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分析和研判工作,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发送风险预警提示;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线索的,应当依法收集和保存证据,并及时将情况报送同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三是将非法集资监测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明确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所属的城市运行管理机构对巡查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线索,及时报送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上海市社会团体分类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上海市社会团体分类规定》明确按照社团的性质和任务,本市社团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四类。(一)学术性社团原则上参照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二级学科设立。(二)行业性社团一般按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三)专业性社团原则上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标准设立,其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原则上按小类以下标准设立。(四)联合性社团分为联合类社团和联谊类社团两种。联合类社团根据相同或不同领域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求设立,原则上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门类标准设立,一般以联合会、促进会、商会命名;联谊类社团根据相同人群的需求设立,一般以联谊会命名。
详见→《上海市社会团体分类规定》发布,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施行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本市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拓展林业建设空间、增加造林面积,是做好森林资源增量、提升森林覆盖率这篇“文章”的关键。为此,《规定》形成了相应的制度支撑:一是由市林业部门编制市林业发展规划,明确全市林业发展总体思路、目标、指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制定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等具体领域的专项规划;二是由区林业部门根据市林业发展规划和本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本区林业发展规划,并可以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相关专项规划。这些林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还应当按照程序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等有关要求,规范本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上海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及权限划分方案》(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3.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新建入河排污口的;
4. 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查意见中禁止建设排污口的水体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号:DB31/374—2024)(原文可登录查看)代替《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号:DB31/ 374—2006)实施。
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更改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分级,删除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速率控制方式,更改了污染物控制项目,更改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增加了边界污染物监控要求,更改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测定分析方法,增加了达标判定要求。
《地下车库联络道设计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经市住建委审核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441-2024,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为了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促进非银行支付行业健康发展,《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定义、经营原则和监督管理总则进行界定,在肯定行业价值的同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注重服务实体经济。《条例》从多个角度完善支付业务规则,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服务方式和机构合作等进行规范,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支付业务本源。《条例》通过明确人民银行监管职责和罚则的种类和范围,加强对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强调法规的可执行性和适用性,促进支付行业更加规范、健康地运营。
《节约用水条例》(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通过加强用水管理、转变用水方式,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减少水资源损失、防止水资源浪费,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的活动。
《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节水工作应当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二是加强用水管理。三是完善节水措施。四是强化保障和监督。五是对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保密法修订高度重视保密科技创新和科技防护。一是新增条款支持保密科技创新。二是完善保密科技防护制度措施。三是规范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管理。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此次修订对标《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改革要求,对特许经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制度设计,进一步强化了制度执行效力,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办法》作为关键的特许经营配套制度文件,明确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的PPP模式,进一步优化了特许经营全周期管理流程,在特许经营协议订立、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终止、争议解决等关键环节确立了新的基本规范。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
一、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修改法规包括:《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二、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废止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煤炭送货办法、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捐献和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对以下几方面做了修订:一是强化对器官捐献的宣传引导,进一步推动器官捐献工作。将条例名称由《人体条例》改为《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进一步凸显器官捐献的重要性。二是完善器官获取和分配制度,实行全流程管理。三是加强技术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此外,完善了法律责任有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器官捐献和移植领域的违法行为。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更名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二是进一步明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在立项、制定、批准发布、实施与监督管理各阶段的工作要求。三是明确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除确需保密的项目外,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四是积极推动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发布的国际计量规范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技术文件,以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五是明确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技术委员会,承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评估、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定、实施效果评估、复审和宣传贯彻等工作。六是明确部门、行业、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全文共计四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定义,实施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则。二是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明确减轻、从轻、适中、从重处罚的基本内涵。落实新修订《行政处罚法》要求,进一步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明确人员责任认定应当考量的因素,处罚多名责任人员时,应当区分责任主次。三是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以及违法所得认定、计算方式等。四是明确适用《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适用。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原文可登录查看)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第一部专门的法规,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重点就明确体制机制、规范交易活动、保障数据质量、惩处违法行为等诸多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我国碳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开启了我国碳市场的法治新局面。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原文可登录:查看)(以下简称《条例》)总结长期以来煤矿安全生产好的经验做法,在重点突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监管监察部门职责,重点对安全风险治理体制机制、治理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加以建构。
《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夯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一是严格准入条件。煤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煤矿企业还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二是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三是加强煤矿灾害治理。要求煤矿企业进行煤矿灾害鉴定并按照灾害程度和类型进行治理。
为了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维护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22条,重点对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科学设置类别、明确注册条件、网上便捷办理、明确时限要求、严格规范执业。
《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标准号:JTG 3432—2024)(原文可登录:查看)以推动公路工程集料试验技术发展,提高集料试验的规范性、可靠性、一致性和先进性为目标,按继承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总结公路工程集料试验技术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对粗集料、细集料、填料、工业矿渣集料和再生集料试验方法作出规定,作为公路工程集料试验时共同遵守的基础标准。
修订后的规程由8章和1个附录构成,主要内容包括集料取样方法、粗集料试验、细集料试验、填料试验、工业矿渣集料试验、再生集料试验,共计71项试验方法。
《公路工程岩石试验规程》(标准号:JTG 3431—2024)(原文可登录:查看),作为公路工程强制性行业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岩石试验规程》(标准号:JTG 3431—2024)全面总结我国公路工程十多年来岩石试验的科研成果,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的先进技术方法,对现有公路工程岩石试验方法进行修订、补充及完善,并与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相协调,力求使本规程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便于实施。本规程修订后包括4章,分别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取样、试件制备及描述,4岩石试验。
《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原文可登录:查看)适用于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及其开展的船舶检验活动的监督,包括总则、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建造检验监督、营运检验监督、外国验船公司监督、附则等48条,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规定》指出,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由船舶检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负责,年度监督检查由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实施;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负责。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船舶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质量管理体系或管理制度运行情况等10项。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确保浮动设施在其生命周期内持续符合安全和环保技术标准,《内河浮动设施技术规则(2024)》(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内河浮动设施技术规则(2024)》适用于设施长大于或等于 5m 的我国内河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库)的中国籍钢质浮动设施,内河船型浮标除外。《规则》包括总则、结构布置与舾装、机械设备与系统、电气装置、消防、载重线、稳性、救生设备、无线电及信号设备、乘客定额和舱室设备、防止造成污染的结构和设备、固冰浮箱和浮桥承压舟的技术要求共十二章。
为提高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质量,促进新技术准广和应用,加强船舶技术规范等效、免除事项管理,《中国籍船舶和海上设施等效免除管理规定》(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包括总则、一般规定、等效免除的提出、技术方案的编制、技术方案的确认、监督与责任、附则,共计7章33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为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管理,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动物诊疗病历管理规范》(原文可登录查看),并对2016年出台的《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进行了修订,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农业部2016年10月8日公布的《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同时废止。《动物诊疗病历管理规范》共6部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电子病历、病历填写、病历管理、附则。
农业农村部批准《羊草干草》等85项农业行业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社会组织基础术语》、《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指南》、《学术类社会团体自身建设指南》和《社会服务机构自身建设指南》4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已经民政部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首次对社会组织名称进行统一规定。
办法明确,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间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事)业领域限定语,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国家级”等具有误导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26条,对《条例》进行了细化和补充,突出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为进一步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地名命名更名。二是地名使用。三是地名文化保护。四是监督管理。此外,《办法》对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地名的专名和通名、地名文化遗产、历史地名等概念进行了解释说明。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医院建筑运行维护技术标准》《机井工程技术标准》《核工业铀矿冶工程技术标准》《水利水电工程节能设计规范》六项国家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均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城镇污泥标准检验方法》(标准号:CJ/T221-2023)(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文与《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标准号:CJ/T221-2005)相比,增加了灰分、有机质、烧失量、污泥沉降比、污泥容积指数、混合液挥发性悬浮固体浓度、钡及其化合物、铍及其化合物、多环芳烃、多氯联苯、可溶性盐、低位热值、含砂量、种子发芽指数、比耗氧速率、有机酸、胡敏酸、富里酸、重金属形态、苍蝇密度、最大污泥用量、粒径、杂物、混合比例、横向剪切强度、温度、有机物去除率、粪大肠菌群等32项指标的51个检验方法。修订了24项指标的54个检验方法。
《核电厂工程测量标准》(标准号:GB/T50633-2023)为国家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核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范》(GB50633-2010)同时废止。标准适用于陆上固定式核电厂在厂址选择、设计、建造阶段的测量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人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西洋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灵芝》(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部分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称CCC认证)管理,对低压元器件恢复CCC认证第三方评价方式(原文可登录查看)。
2024年5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CCC认证委托,涉及的认证和检测工作分别由现已具备摩托车乘员头盔、防爆电气指定业务范围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承担。